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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一颗白菜73.21元、上海市市土豆、场监西红柿等未明码标价……4月1日,管局公布格违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新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疫情涉及哄抬价格、防控法典价格欺诈以及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期间起
据介绍,型案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上海市市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全力守护疫情防控民生底线,场监持续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管局公布格违价格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疫情对典型违法案件做到发现一起,防控法典查处一起,期间起曝光一批,型案警示一片。上海市市
案例一:潘某价格欺诈案
在封控通告发布后,潘某在未调整生菜、黄瓜、西红柿、丝瓜、黄洋葱、菠菜6种蔬菜对外标价的情况下,利用大量顾客涌入急于采购无暇核对价格的心理,提高商品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与其经营场所对外标示的价格不符。
潘某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本案中经营者为个人,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4月1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向其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从重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王某未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日前对王某在曲阳菜市场的摊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已阅读市场内张贴的《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且知晓销售的产品应当明码标价的前提下,仍然未明码标价销售黄瓜、芸豆、豇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肖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市场监管部门接举报线索对肖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现场价格公示牌上标示丝瓜的价格为11.8元/斤,而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价格为13元/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四:甄某未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开展检查时,发现甄某在开设的沿街菜店内,仅通过口头向消费者告知价格的方式销售黄瓜、青椒等,并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且甄某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蔬菜等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五:李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消费者举报,反映李某在市场摊位内销售的部分蔬菜没有明码标价。经对李某摊位所售蔬菜逐一核查,发现其仅用简易的塑料泡沫板标明西红柿、土豆、洋葱、青椒等蔬菜的销售价格为8元至15元不等。上述商品的实际计价单位为“元每500g”,但李某未按规定标明具体的计价单位等相关内容。且李某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蔬菜等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赵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消费者举报,反映某市场销售肋排价格过高。经查,赵某作为市场猪肉摊位经营者,现场设置价格公示牌对所售猪肉等商品明码标价,其中肋排标示的销售单价为42元/500g。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赵某在使用电子秤称重结算时随意加价,比如将售价应为108元的肋排,加价46元销售给消费者。案发后,赵某退还了加价收取的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监管,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发现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诚信经营意识,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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